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管理我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yǎng)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yōu)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五條 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職能部門要充分發(fā)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校學生處統(tǒng)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申報批準,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guī)定之列。
第七條 勤工助學學生要樹立正確的勞動觀,自覺遵守有關管理規(guī)定。學校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采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xié)議的學生,按照協(xié)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學生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二章 勤工助學管理機構及用工單位職責
第八條 勤工助學機構職責:
(一)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發(fā)揮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二)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xié)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jiān)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三)開發(fā)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并納入學校管理。
(四)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優(yōu)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五)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聽取用人單位意見或建議。
(六)制定或協(xié)助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fā)放和管理工作。
(七)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xié)議的學生,可按照協(xié)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按照學校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九條 用工單位職責:
(一)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初審,為符合條件的學生安排勤工助學崗位,配合好學生處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二)各用工單位需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設置的崗位及在崗學生進行統(tǒng)一管理、考核,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并全程提供業(yè)務指導。要求學生自覺遵守用工單位規(guī)章制度,保守用工單位秘密;
(三)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負責學生勞動安全。
第三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十條 勤工助學崗位主要由學校各部門以及后勤服務等用工單位提供。用工單位根據(jù)本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向勤工助學機構申報用工計劃,經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方可確立;勤工助學崗位分為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連續(xù)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 設崗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培養(yǎng)學生自強、自立、自尊精神;(二)有利于建設和諧校園,營造良好育人氛圍;(三)要求安全、無毒、無害,作業(yè)不得有礙學生健康或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四)不能與學生的學習時間產生沖突;(五)不能替代校內教職員工的本職工作;(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公務一律不得設置勤工助學崗位;(七)勤工助學崗位學生由用工單位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共同管理,不得隨意調崗、換崗。
第十二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優(yōu)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三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如圖書館、實驗實訓中心)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從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盈利性單位(如學生食堂、超市)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應按規(guī)定程序申請和審批。凡未履行審批程序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學校從事勤工助學活動;凡未履行申報程序的學生,學校內任何單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其參加勤工助學;用人單位申請勤工助學崗位,按以下程序報批:
1. 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勤工助學單位用工計劃申請審批表》),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和落實辦法。
2.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報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及審批。
3. 經學校審批通過,方可確立崗位,安排人員上崗。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管理
第十五條 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于20小時為標準,統(tǒng)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崗位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工作量原則上每周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保證學生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十六條 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按工作時間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xù)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xù)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十七條 固定崗位由設崗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一般按學期(或學年)設置進行申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學校進行崗位的審核與確定,并組織學生與用工單位完成對接工作。固定崗位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工作時間按照學校校歷規(guī)定時間執(zhí)行;臨時崗位由設崗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提前一周進行申報,學生資助中心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安排學生上崗。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十八條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tǒng)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yè)的有機結合。
第十九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應簽訂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用工協(xié)議書。辦理相關聘用手續(xù)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應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xié)議支付。
第六章 勤工助學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道德品質良好;
2、學習勤奮努力,學有余力;
3、遵守校規(guī)校紀,無違紀處分紀錄;
4、積極參加學校各種活動,努力完成學校分配的工作;
5、家庭經濟困難,對繼續(xù)完成在校學業(yè)造成影響(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予以優(yōu)先安排);
6、本人自愿。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請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按以下程序報批: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勤工助學崗位申請審批表》,通過輔導員、學院審核匯總),統(tǒng)一報至學生處資助管理中心。
2、學生處復核、統(tǒng)籌、批準并組織學生與用工單位對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